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贵州装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或宿舍的物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学院后勤宿管中心负责,学生管理工作主要由学院、系部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组织负责,各部门分工协调共同完成学生公寓或宿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须按后勤宿管中心安排指定的公寓或宿舍住宿。
第四条 住宿分配由学院宿管中心统一划分,由院学生处具体安排,本着按系调配、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院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院学生处、系部及后勤宿管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六条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系向院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学生处与后勤宿管中心商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七条 毕业、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系部、学生处申请,报后勤宿管中心备案,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系部、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宿管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八条 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应通过所在系辅导员,由家长向院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并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交院学生处及后勤宿管中心备案。
在校住宿学生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学院将根据相关程序通告,并按规定予以纪律处理,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宿舍(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院保卫处。
第十一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二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或宿舍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不安全电器;
2、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以下设备均属明火设备:
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和蜡烛等。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或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十六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和宿舍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宿管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和宿舍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四章 文明住宿规定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1、遵守学生公寓和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学生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2、遵守学生宿舍楼门卫管理规定,进入宿舍楼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学院学生证或学员证,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在宿舍内未经允许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以及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行为。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要依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要遵守《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文明公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干部、辅导员、宿管中心或学院保卫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要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焚烧书籍和易燃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不要张贴不雅的图画。
第二十二条 要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应在晚22:30点前熄灯就寝,超过就寝时间视为晚归,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要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四条 要搞好寝室内务,建立值日制度。每个寝室要建立值日表,确立寝室长,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个周日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助学金的评定、入党、入团、就业推荐等工作挂钩。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部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或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或宿舍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3、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4、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5、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6、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熄灯后在室内燃点蜡烛的;
8、在公寓或宿舍焚烧废弃物品的;
9、在同一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两次(含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10、在同一学期无故晚归两次(含两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11、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阻挠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2、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3、未经允许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5、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6、饲养和携带动物的;
7、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8、使用、持有违章电器的:
9、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0、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11、有向学生公寓或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2、在同一学期无故晚归五次(含五次)以上十次以下的,超过十次的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13、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或宿舍的检查和评比采取学院、系、后勤宿管中心三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学院文明寝室评比的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公寓或宿舍是指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如有与学院职能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职能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