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我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我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涉及到学生利益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我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成立专门的“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校党政办的校领导、党政办、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及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我校法律咨询顾问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我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校提出申诉。受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各级奖助学金;
(四)公派出国(境)、留学人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书面《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书》,并附上我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委托授权书。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我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不予受理的申诉的情形:
(一)材料不全;
(二)时效已过;
(三)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意见,交由学生工作处处务会作出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做好相应记录);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我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我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定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