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理顺工作关系,维护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按照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办学宗旨,结合学院普法教育工作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全院各部门、全体教职工的重要工作内容,应贯穿于学院教育教学全过程。各部门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中,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学院各级党政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把安全教育课程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结合,按照“三个一”要求做好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即学院各职能部门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每学期至少要参与或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各类相关安全或法制宣传教育; 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相关的法制教育或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各系部要督促辅导员、班主任每周要开展1次有关安全教育主题的班会。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特定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毒、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诈骗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院各级党政部门在每年3月份之前要把安全教育管理列入目标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并列出全年对学生进行安全、普法、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以及班级学生心理委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和理想信念等相关教育培训,引导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树立远大理想。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工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状况、不同内容及化解情况做好相应的工作台账。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院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管理目标,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相关要求,由一名院领导主要负责抓好落实、督导工作,明确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辅导员、班主任及每一位教职工身上。学生安全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由保卫处牵头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由心理咨询中心牵头负责落实。在实际工作中若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八条 学院要努力改善校园学习和生活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每月至少要开展不少于1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发现的可能威胁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反馈整改。对发现的违禁物品一律没收或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院新生入学时心理咨询中心要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对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进行备案,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系统,对有各类心理问题的学生,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避免校园暴力伤害或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牢固树立学生安全思想。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及学生间的相处状况,对于出现的心理问题和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处理。对于所有涉事学生人员由心理咨询中心安排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对其进行心理健康疏导,并根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将情况反馈给系部,重点跟踪观察,妥善处理潜在隐患,若有严重心理疾病应送医院治疗。对有重大心理疾病的学生,应当休学治疗,待治疗完好后,凭符合国家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方可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院采取有效措施,或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生要自觉完成学院开设的各类安全教育课程,养成良好的自我学习、自我管理的习惯,对未达到学院安全教育课程学分或不达标者,学院可集中进行重修强化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研判同意,并按学院规定进行,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活动外出由社团所在系部审核,报院团委批准,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由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外出参加文体活动或观摩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请学生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外出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保卫处、学生处及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最小化。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伤害或财产事故后,学院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院有关领导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可依照《贵州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涉及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忽视安全工作,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张榜公布或发布公告,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或校外实习等情况,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心理疾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有第三方侵权事故导致者),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请所在市、厅、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实施。